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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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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供销

成文日期

2017-04-10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7-04-10

发文字号

冠政发〔2017〕33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

冠政发〔2017〕33号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促进我县服务业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

二、放宽服务业企业入门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服务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定。

三、对世界500强、中国100强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投资我县的服务业项目(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和大型专业市场建设项目(营业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优先安排县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扶持。

四、对服务业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等按一般工业标准收取。

五、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政府在县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上给予优先扶持。

六、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来冠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金融业务。支持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

七、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荒地、荒坡、垃圾场、新农村建设节省的土地等优先考虑解决服务业用地。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

八、积极引进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商务、营销管理和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专业人才。加大吸引在国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的留学人才和外籍人士来冠领办、创办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为引进高端服务业人才搭建平台、做好服务,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在住房、子女入学、家属择业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


冠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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