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3377942/2022-26728906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其他
2022-07-05
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效
GXDR-2022-0030002
2022-07-05
冠发改价格〔2022〕21号
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冠发改价格〔2022〕21号
【效力状态:有效】
国网冠县供电公司,各有关供水企业、燃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执行,具体加价标准如下。
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 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对我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同时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1.5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2元。企业同时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其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部分,按照县城区非居民用水继续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相关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2023年12月1日起,“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用水价格按定额(计划)水价3.1倍标准收取。
三、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
对我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气,执行标准以不同联动周期内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为基础,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企业的,每立方米加价0.10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0.30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0.50元。
四、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国网冠县供电公司、有关供水企业和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水量、气量起收取加价费用。
(二)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后,加价资金收缴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7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9日。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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