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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简明问答:《关于继续执行冠县农业用水终端价格的通知》

时间: 2024-12-25 10:51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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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

2024-12-25

名称

政策简明问答:《关于继续执行冠县农业用水终端价格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决策部署,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决策依据  

1.《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价格发〔2017〕148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发〔2016〕19号)

三、出台目的

通过制定该《通知》,规范农业用水收费标准,强化节水教育,引导用水单位树立节水观念,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重要举措

1、根据不同的农业种养结构,实行分类水价:

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提收益。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标准:自流灌溉区0.15元/m3,即骨干工程水价与末级渠系工程水价之和;提水灌区0.28/m3(含骨干工程+末级渠系水价,即0.15元/m3);井灌区0.30元/m3(含补源水价0.12元/m3);

经济作物以及养殖用水价格按照完全成本加微利水平核定经济作物以及养殖等用水价格标准:自流灌溉区0.15元/m3;提水灌区0.29元/m3(含骨干工程+末级渠系水价,即0.15元/m3);井灌区0.32元/m3(含补源水价0.12元/m3)。

2、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实行分类分档水价:

粮食作物年度农业灌溉定额水量为240m3/亩;

经济作物按不同栽培方式分别制定年度农业灌溉定额水量,其中露地栽培280m3/亩、设施栽培500m3/亩;

畜牧业按类别分别制定,其中每年大牲畜40m3/头(只)、小牲畜7m3/头(只)、家禽0.5m3/头(只)、水产养殖定额水量最高700m3/亩。

用水户超量用水时,超定额50%(含)以内部分,按照终端执行水价1.5倍征收;超定额50%以上部分,按照终端执行水价2倍征收。

五、与原文件区别

该《通知》与原文件标准在价格方面没有变化,只修改了粮食作物年度农业灌溉定额水量,由原来的“174m3/亩”调整为“240m3/亩”。

六、关键词解释

(一)运行维护成本。主要指的是农田水利工程日常运行和基本维护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维修、‌保养、‌人员工资等基本开支,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这部分成本是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是农业水价制定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完全供水成本。不仅包括运行维护成本,‌还涵盖了供水工程的全部成本,‌如建设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大修费用等。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具体联系人:王俊霞 (价格管理科)

咨询电话:0635-523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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