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0-04-11 10:14
11371525004442172X/2020-26737688
冠县财政局
2020-04-11
解读:《冠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冠县县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冠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按照中央、省和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为加快推进我县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建立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冠县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冠县县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冠县县委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冠发〔2019〕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三、文件基本内容
本办法分六章二十五条,包含“总则”、“事前评估范围、分类和内容”、“事前评估的方式、方法”、“事前评估的程序”、“事前评估结果及应用”和“附则”六个章节,三个附件。
四、办法适用责任主体和对象
本办法责任实施主体是县级各部门、单位。适用对象是县级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五、政策和项目事前评估的内容
政策事前评估主要包括:设立必要性、目标合理性、实施可持续性、资金合规性、政策时效性等;项目事前评估主要包括:立项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投入经济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分别根据对应的事前绩效评估评分指标体系表,量化分解各项目指标并赋分,满分100分。
六、事前评估结果
包括评估结论和评估得分两部分。评估结论分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出和不予支持三种。
七、评估结果应用目标
县级部门单位将事前评估结果为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采取成熟一批报送一批的方式,报送财政项目库,为年度预算编制做好储备。
八、评估结果应用措施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对未提供事前评估报告的,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县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后予以退回,部门单位按要求调整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对审核认定同意纳入财政项目库的政策和项目,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统筹考虑。
一、文件出台背景
按照中央、省和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为加快推进我县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机制,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冠县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冠县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 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冠县县委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冠发〔2019〕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三、文件基本内容
本办法分六章二十条,包含“总则”、“绩效监控职责和分工”、“绩效监控范围、分类和内容”、“绩效监控方式和流程”、“结果应用”和“附则”六个章节,两个附件。
三、办法适用责任主体和监控对象
绩效监控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可分为县级部门单位绩效监控和县财政重点监控。绩效监控对象为县级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
四、绩效监控的内容
项目绩效监控实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
五、绩效监控方式和流程
绩效监控方法采用目标比较法。采用全流程的持续性管理,采取县级部门单位日常监控和县财政部门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一般于每年10月实施年中监控。
六、监控结果应用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各部门单位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县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七、监控结果应用目标
县级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八、监控结果应用措施
县财政部门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单位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