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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442172X/2016-26737752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2016-12-21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GXDR-2016-0020006

发布日期

2016-12-21

发文字号

冠政办发〔2016〕94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冠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6〕94号


【效力状态:失效】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冠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冠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 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先行实施条件较成熟事项和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事项,逐步扩大范围,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

(二)公开择优,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创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四)权责明确,统筹兼顾。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要求,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部门(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主要部门(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应工作。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相互兼顾,为推进政事分开、公办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创造条件。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牵头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自身履职所需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借鉴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以上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者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养社会组织发展相结合。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规范性文件)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技术服务、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四条  凡纳入指导目录的服务事项,都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各部门可根据指导目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第四章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以“流程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预算编审、实施购买、项目监管、经费兑付、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一体化流程。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随同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结合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通过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调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资金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体现政府购买服务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等为一体,内容全面、发布及时、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具体服务事项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按规定程序选择合格的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加强合同管理,组织考核评估和履约验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制度,推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

第二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民政、市场监管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鲁政办发〔2013〕35号和鲁编办发〔2016〕4号文件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冠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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