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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442172X/2018-26737736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2018-03-22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8-03-22

发文字号

冠政办发〔2018〕13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冠政办发〔2018〕13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杜绝随意变更,促进财政资金合理、合规、合法使用,特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预算控制,按审查后的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未定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七)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原则

(一)对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部分,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急需变更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对新增工程量不予认可。

(二)以下情况不予变更。

1.工程变更增加中标清单工程量的,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市场价,下同)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得进行工程量增加。

2.工程变更取消或减少中标清单工程量的,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得进行工程量减少。

3.工程变更材料与设备品种的,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低于变更材料与设备在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予变更。

第五条 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一)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工程造价预算清单在招投标之前,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集中会审,重点审查有无漏项、错项或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变更的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督促专家小组认真履职,对不认真履职造成的重大工程变更承担相应责任。

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因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3年内在冠县境内承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业务。

(二)严格控制原材料单价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三)严格保存变更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保存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清晰、充分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是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确需变更的事项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是审查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工程变更的现场查勘,审查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协调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项目变更相关事宜;

(三)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核实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原审批的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对突破原项目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变更进行重新审批;

(四)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涉及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合理性、必要性审查;

(五)财政部门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变更事项进行评审,评定出控制价;

(六)审计机关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查时限

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认为确需变更的事项,应立即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会商。经会商认定确需变更的,则在3个工作日内填报《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上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变更审批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初审确定变更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会审,并签署审核意见按相关程序送审。

第八条 工程增加或减少变更的审批程序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确需变更工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设计、监理签字确认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投资不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或工程变更减少的审批程序。

1.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万元人民币,下同)且累计增加或减少总金额在合同金额1%(含1%)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累计增加或减少总金额在合同金额1%以上的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送同级政府审批。

(1)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报分管县长审批;

(2)50—200万元的工程变更报分管县长出具审核意见,由县长审批;

(3)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经分管县长审查,同时监察机关核查并提出责任处理建议,一并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含 10%)以上的,以及建设地点、重大内容调整的,按上述程序审定后,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溶洞、流沙、抢险等不可抗力因素急需处理的,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并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现场商定处理方案,立即组织实施,同时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项目变更审批意见后,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并在本单位及政府网站公示变更内容。

第十一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除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外,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另行选择施工队伍。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变更评审资料时,需提供《冠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原件,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关于工程变更的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

(二)工程变更预算及相应电子资料;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变更图及相应电子资料;

(四)工程变更新增材料、设备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套用定额或进行市场询价,并提供相应资料;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审批资料报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结算申报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与变更审批控制价之和。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工程变更未经审批而实施的,在进行工程结算审查时,不予认可,因此超付的工程款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财政不予追加;对其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附件: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附件:

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编   号:                    

工程名称


由于                                                      

 原因,兹提出工程作下列变更(具体内容附后),变更金额     万元,请审批。                                                        

         提出单位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审批部门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分管县长意见:

县长意见:

备注:本表由提出单位填写,一式七份。一份建设单位存档,其余报项目审批、行业主管、项目主管、财政及审计部门备案。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或者到 进行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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