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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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442172X/2020-26737468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20-09-08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GXDR-2020-0020002

发布日期

2020-09-08

发文字号

冠政办发〔2020〕40号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冠政办发〔2020〕40号


【效力状态: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安排,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聊政办字[2019]28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冠县城市规划区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征收方案的批复》(聊政复〔2020〕4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即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其中,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仅适用于民用建筑中的居住建筑。

第三条  凡在冠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时,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另行收取等方式,将应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转嫁给购房者。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收;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由城市管理部门征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权限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中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和纠正。

第五条  冠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一)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收费标准为(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1、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85元/m2计收。

2、城市开发项目片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53元/m2计收。

3、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45元/m2(含一次网25元、换热站及二次网20元)计收。

4、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5元/m2计收。

(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征收,并认真落实各项减征、免征政策,同时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  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不缴纳综合配套费。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热、供气的,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

(一)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含教职工住宅楼和营利性用房)。

(二)非营利性医院医疗卫生服务用房,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用于提供社区(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三)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

(四)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应当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  对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竣工后实际建设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专项配套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供热、供气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的配套建设。可与相应专业经营单位就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第十二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供热、供气配套工程建设的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供气专业配套设施设备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达到使用条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征收、变相征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有关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7日。《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冠政办发〔2019〕44号)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附件:


 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及收费标准

 单位:元/m2   

项目

项目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

城市开发项目片内基础设施配套费

道路

40

30

给水

5

3

排水

5

4

综合布线

5

3

环卫

6

3

中小学、幼儿园

8

5

水处理

10

绿化

6

2

物业管理用房

2

社区办公

1

小计

85

53

供热设施配套费

45

供气设施配套费

23.5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冠县财政局电话:0635-5231148,或者到 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红旗北路10号 进行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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