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172X/2016-26737739
冠县政府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016-07-26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失效
无
2016-07-26
冠政发〔2016〕78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冠政发〔2016〕78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依据相关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与《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冠政办发﹝2015﹞81号)一并执行。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监督部门职责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采购人主要职责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需求,选择代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备案采购计划,落实采购政策,编制或参与编制采购文件,参加采购评审和监督,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协调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管理,组织履约验收,公开采购信息,支付采购资金,处理供应商质疑,完成采购信息统计等。负责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汇报。
主管预算单位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要指导协调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对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做好监管工作。
供应商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公开采购信息,处理供应商质疑,完成采购信息统计,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负责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统筹协调和交易平台的提供、管理及监督工作。对进场交易项目进行核验登记,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政策法规、企业信息等;参与场内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维护交易秩序,发现场内交易活动违法违规的,按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
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汇总政府采购预算,受理采购人采购实施计划的报备,审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的变更,审核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的权重,受理采购人的合同报备,依法处理投诉事项。
审计局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都要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监察局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二、政府采购的管理范畴
县政府制定或转发的最新政府采购目录所列范围。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采购质量
(一)组建采购工作组,严格方案报批制度。
1、成立采购工作组。采购人对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成立采购工作组,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一名以上的副职任副组长,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任成员,明确责任权限。负责编制清单、预算,测算出市场价。主管预算单位加强对下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指导和监督。工程类重大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直接参与,工作组成员报领导小组审批,且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工作组成员以文件形式报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备案。
2、报批采购方案。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采购人要填写《采购方案审批表》报领导小组审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完整、明确,越细越好。采购大宗货物时,采购人应对采购标的事先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一并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规模,重点对标段划分、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评标办法进行审批。重大项目评标办法可一事一议。方案获批后,采购人将《采购方案审批表》和《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报采购办备案;对达不到报批标准的仅备案《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
(二)进入统一平台,依法开展招标活动。
3、项目进场登记。采购人持《采购方案审批表》、《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交易中心登记。
4、编制好招标文件。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据《采购方案审批表》认真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组织招标投标。做好项目成本价分析,既要避免投标人恶意串标抬高报价,又要避免恶性竞争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5、组建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采购办负责监督。采购人可以依法授权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委派的代表必须有一定的专业特长,对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比较熟悉,具备评标能力。
6、评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并出具评标报告,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代理公司要对评审结果做好复核、检查,及时发现评委违规行为及招标过程中的串标、恶性低价竞标等现象,并及时报财政局(采购办)等监管部门处理。
7、定标。采购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依法定标。
8、询问、质疑答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采购人、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9、投诉处理。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采购办)投诉。财政局(采购办)应当在收到投诉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由财政局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实施项目采购,做好采购过程监督。
10、资质审核。签订合同前,采购人对供应商及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等情况进行再审核。履行合同期间,要加强中间管理,检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设备等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发现不相符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做出处理,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向社会公布,企业1—3年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并通报财政局。采购人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办理建设手续。对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到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监督。
12、过程抽查。采购人、监理单位根据监理、施工规范,严格按规定对材料取样送检,对成品进行抽查,采购人、监理单位经办人对结果签字确认。对一次或分次送达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每次验收前,采购人应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采购需求、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进行核对,不一致的直接要求退换,需要抽检的及时进行抽检。对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对项目总监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实行诚信保证金制度,严格量化考核,施工期间,采购人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监理单位人员实行电子签到制度,不能签到的需向采购人书面请假。工程施工期间,采购人,项目总监要对施工使用的主要材料与招投标文件规定的特征进行复核性检查,抽查次数不少于3次,抽查不相符的,采购人督促更换,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按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将检查报告报领导小组进行处理。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质量问题,由采购人报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处理。采购办和行政监督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验收方案,严格遵照执行。
13、制定验收方案。项目验收前,采购人、代理机构、工程监理单位三方联合制定《项目验收方案》。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将《项目验收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14、严格验收程序。严格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主管预算单位主持,采购单位一把手任验收组长。技术方面由专家组出具意见。主管预算单位、行业质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采购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监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复杂项目须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加验收;公共服务类项目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采购单位负责形成验收报告,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5、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制度。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要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办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作好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信息的单位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6、用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并留取证据及时报告财政局(采购办)。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查出的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通报财政局(采购办),以便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通过政府采购网及时向社会公开。
17、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对重大工程项目,领导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参与监督并听取意见。
(五)加强事后监督,严格追责问责。
18、审计局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局,由财政局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9、监察局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察。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监察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进行行政处分,并及时通报财政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采购方案审批表(工程类)
2、采购方案审批表(货物、服务类)
3、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
冠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
附件1:
采购方案审批表(工程类)
登记编号: | 年 月 日 | 单位:万元 | |||||||
采 购 人 | 工 程 名 称 | ||||||||
项目规模 | |||||||||
项目实施批准部门 | 资金来源 | ||||||||
项目批复预算 | 万元 | 本次采购预算 | 万元 | ||||||
实施时间 | 投标人资格 | ||||||||
采购方式 | 付款方式 | ||||||||
评标办法 | |||||||||
评委组成 | |||||||||
标段一内容 | 预 算 | ||||||||
标段二内容 | 预 算 | ||||||||
项目情况及主要 | |||||||||
采 购 人(章) | 工作组意见: | ||||||||
组长签字: | |||||||||
年 月 日 | |||||||||
主管预算单位(章) | 主管单位意见: | ||||||||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政府采购管理 | 领导小组意见: | ||||||||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1、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要对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 | |||||||||
2、采购方式种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 |||||||||
3、此表一式一份,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
附件2:
采购方案审批表(货物、服务类)
登记编号: | 年 月 日 | 单位:万元 | ||||||
采 购 人 | 项目名称 | |||||||
项目实施批准部门 | 资金来源 | |||||||
项目批复预算 | 万元 | 本次采购预算 | 万元 | |||||
实施时间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采购方式 | 付款方式 | |||||||
评标办法 | ||||||||
评委组成 | ||||||||
品目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配置 | 市场价 | 预算金额 | ||||
…… | ||||||||
采 购 人 | 工作组意见: | |||||||
组长签字: | ||||||||
年 月 日 | ||||||||
主管预算单位 | 主管单位意见: | |||||||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政府采购管理 | 领导小组意见: | |||||||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1、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要对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 | ||||||||
2、采购方式种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 ||||||||
3、此表一式一份,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
附件3:
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
登记编号: | 年 月 日 | ||||
采 购 人 | 项 目 名 称 | ||||
主要品目名称 | 品目编码 | 单位 | 数量 | 金额(万元) | |
项目基本情况 | |||||
项 目 预 算 | 万元 | 本次采购 预算 | 万元 | ||
项目实施批准部门 | 付款方式 | ||||
实施时间 | 采购方式 | ||||
资金来源情况 | ( )本年度预算资金: 万元 | 上级专项资金项目需附 | |||
( )上年结转资金: 万元 | |||||
( )本年上级专项资金: 万元 | |||||
采购人(公章) | 意见: 主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预算单位 (公章) | 意见: 主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章): 年 月 日 | ||||
财 政 部 门 | 意见: 主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说明: |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或者到 进行现场咨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