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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525004442172X/2017-26737720

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成文日期

2017-09-19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意见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7-09-19

发文字号

冠政发〔2017〕101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意见

冠政发〔2017〕101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工作,加快我县PPP项目规范实施、高效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通知》(鲁财金〔2017〕52号)文件精神,结合《冠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实施意见》(冠政发〔2016〕93号)文件,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我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领导

1.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相关主管部门的汇报,讨论决定我县PPP工作的规划和部署。

2.针对每个具体项目,设立相应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推进工作,在项目推进的关键阶段不定期的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本部门的PPP工作。

二、完善项目储备机制,做好项目的前期筛选和识别论证工作

1.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从其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做好项目的规划、可研、土地、环评、立项等前期工作,然后把项目材料报送县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县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对项目材料进行汇总后报县PPP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及我县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备选项目。

2.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县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县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3.县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县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县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县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

4. 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三、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等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冠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实施意见》(冠政发〔2016〕93号)等文件执行。

四、确保PPP项目规范实施,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要确保PPP项目做到三个合格。一是主体合格。项目“政府方”必须由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实施机构,代表政府签署PPP项目合同,国有企业或政府平台公司不得作为政府方代表签约;“社会资本方”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未剥离政府债务和融资功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二是项目客体合格。要切实防止纯商业领域项目采用PPP模式,防止项目合作期限过短,防止项目采用BT、变种BT(拉长版BT、BT+分期股权回购等)及采用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三是程序合格。新建项目需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存量项目须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及权属转让、变更手续;物有所值评价定性定量分析要真实、准确,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PPP项目支出,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时不得突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红线”,实施方案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风险识别分配、投资回报模式等核心要素要完整、合规;选择社会资本方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依法确定。


冠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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