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一、总体要求二、政策措施三、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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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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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冠县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2018-01-03

标题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发布日期

2018-01-03

发文字号

冠政发〔2018〕3号

冠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冠政发﹝2018﹞3号


为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鲁政发〔2016〕23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聊政发〔2017〕2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财政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二)基本原则。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使持有居住证人口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为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力支持;坚持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强化人口流入乡镇(街道)的主体责任,加大县级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形成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工作合力。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加快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将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全部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杜绝各类歧视性政策,不得向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赞助费、择校费等费用,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二)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县乡财政在安排就业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因素,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就业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进城农民,免费享受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与户籍人口同等享受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创业扶持等政策。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扩大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政策,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按规定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受益范围涉及常住人口的资金,以常住人口作为资金安排和分配的依据。

(四)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发放货币补贴或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形式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居住条件。农业转移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可以建设成套型和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配套建设公寓楼和集体宿舍,多途径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需求。

(五)支持产城、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市民化。加大财税政策实施力度,支持小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产城融合发展,增强公共服务供给、产业辐射和就业吸纳能力,带动农村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要加大对农村新型社区和特色产业园区“两区共建”的扶持力度,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拓宽农民就近就地就业渠道。

(六)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在分配建设类专项资金时,要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区域倾斜,支持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多元化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建设运营以及提供公共服务。

(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各乡镇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继续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

(八)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因素对乡镇的影响,将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结合中央、省、市对市民化考核奖励情况,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对市民化工作进展快、城镇化质量高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给予奖励,由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统筹用于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区服务能力等。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中央、省、市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制度统筹衔接,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科学调整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城镇化政策落实。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要落实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用好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切实保障好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直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细化落实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工作。县教育局负责提出细化落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受教育权利的各项政策措施;县医疗保险事业处负责提出细化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出细化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支持力度的各项政策措施;县住建局负责提出细化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和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的各项政策措施;县农业局负责提出细化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各项政策措施;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出细化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各项政策措施;县统计局、公安局负责向县直有关部门提供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情况。县财政局负责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和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

(三)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和年度全县人口抽样调查制度, 增加人口与劳动力抽样调查样本量,全面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变动等情况,准确反映跨区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四)加强绩效管理。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等情况,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把资金规模与实施绩效挂钩,为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冠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还可以拨打 冠县财政局电话:0635-5231148,或者到 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红旗北路10号 进行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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