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意见
冠政发〔2019〕5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助推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财农〔2018〕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有效破解农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建立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省政府成立了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省农担公司在我县设立聊城市冠县办事处(以下简称“冠县农担办事处”),实现政银担协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目的。
我县是传统农业大县,农业人口较多,农业发展资金需求量大。多年来,由于风险偏高、缺少有效抵押品等原因,贷款难问题一直是困扰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大瓶颈。有的经营主体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由此增加了融资成本,滋生了一定社会风险。实现农业转型升级,关键在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子。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有助于促进我县农业转型升级。冠县农担办事处的设立为我县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注入了强大动力。开展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有利于联合商业银行用足用活金融贷款政策,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融资需求,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向规模化、规范化,推动现代农业转型升级。
二、严格按政策规范开展相关业务
“鲁担惠农贷”是省农担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强农惠农政策,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发展,会同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开发的一种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模式。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明确各项任务,扎实开展工作。
(一)严把政策关
1.“鲁担惠农贷”服务对象和范围。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同时,择优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服务范围主要包括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2.“鲁担惠农贷”担保的条件、额度和期限。申请贷款担保的主体要符合“六有”条件,即:有信用、有规模、有经验、有效益、有主业、有需求。
贷款额度方面,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经营主体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在保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申请人生产周期和现金流情况,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1—3年。对于回收期较长的种植、养殖业,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或大型农业机具购置项目,可适当延长贷款和担保期限。
3.贷款成本。担保费率方面,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扶贫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不超过1.5%。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执行优惠利率,要确保借款人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
(二)明确工作任务
1.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鲁担惠农贷”是上级出台的惠民好政策,是农民致富的好帮手。要通过电视、广播、标语、明白纸等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使“鲁担惠农贷”政策家喻户晓。要让广大经营主体牢固树立“失信寸步难行”的理念,同时也要让广大群众强化“监督失信人员就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
2.扎实做好建档立卡工作。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是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基础,也是各级政府加强经营主体服务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县政府要求,在冠县农担办事处的指导下按时高质量完成调查摸底和建档立卡工作。
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冠县“鲁担惠农贷”项目担保贷款操作按五个步骤进行:
(1)提出申请。有资金需求的经营主体,到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经管站(财政所)提出担保申请,按要求填写担保申请书、提供担保申请资料。
(2)乡镇初审。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经管站(财政所)对担保资料进行初审,将优质项目报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3)项目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给冠县农担办事处。
(4)调查评审。冠县农担办事处与合作银行根据各自程序进行调查评审。
(5)签约放款。对于银担双方共同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冠县农担办事处与合作银行、申请人分别签署合同,合作银行按规定程序放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进我县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县政府成立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督导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全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县直有关部门、驻冠有关单位要与冠县农担办事处及合作银行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辖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并建立“工作到村、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各村委会主任作为调查摸底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程序张榜公示、准确上报,各乡镇镇长(街道办主任)、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按要求签字把关,严格审核经营主体的诚信情况,严控经营主体的道德风险。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经管站(财政所)要加挂省农担工作站牌子,配合冠县农担办事处及合作银行做好本辖区内经营主体的建档立卡、项目尽调、保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省农担公司、县财政和金融机构按照6:2:2的比例分担风险。我县财政安排500万元建立风险基金,以后每年度根据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及时补充,保持与政府风险责任相适应的资金数额。
(三)严格监督考核。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格按照《冠县农业信贷担保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全县综合考核;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把关不严导致发生问题的及群众不满意见强烈的,县政府将严肃问责。
(四)严肃工作纪律。“鲁担惠农贷”是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协同推进农业发展的一项惠农工程,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既不能因为担心风险而少开展信贷业务,也不能盲目追求规模而无视风险,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尽职尽责、尽力而为,切实把这项惠农实事落到实处。
附件:1、冠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冠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冠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2日
附件1:
冠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崔新乐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赵存吉 县委常委、副县长
翟 敏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忠强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蔡存栋 县委组织部正科级干部
许永飞 县文联副主席
郭 磊 县法院党组成员
呼庆国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宋永强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庆雨 县公安局政委
李颜冰 县司法局局长
满庆利 县财政局局长
冯庆琪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张海青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轩春山 县审计局局长
张伟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丁 瑞 县金融与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国资公司董事长
郑国龙 聊城银监分局冠县办事处主任
王冠彤 中国农业银行冠县支行行长
徐 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冠县支行行长
牛维勇 冠县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翟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满庆利、张海青、丁瑞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农担公司驻冠县办事处合署办公,办公室业务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附件2:
冠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冠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全县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拟定农业信贷担保支持政策,抓好业务指导和考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全县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二)牵头拟定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政策,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三)负责建立与辖区内金融机构协调合作机制;
(四)负责协调、督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
(五)负责依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拟定全县农业信贷担保年度工作计划,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抓好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工作;
(六)负责拟定对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的农业信贷担保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七)负责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将符合条件项目向省农担公司进行推荐;
(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会同省农担公司及合作银行进行追偿;
(九)负责县级“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对省农担公司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
(十)负责协助省农担公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训;
(十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乡村诚信建设,打击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
(十二)负责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