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1-20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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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财政局
2023-01-20
《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是规范使用范围,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绿化、环卫、综合布线、供热和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理顺了我县配套费使用范围,有助于推动市场充分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明确征收对象,便于政策执行。《办法》规定,我县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在冠县中心城区及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并根据《冠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年)》,对“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即“北至济聊高速公路、南至南环路、西至国道G309线西段、东至国道G309线东段。”与原政策将征收对象界定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相比,表述更加规范精准,界限更加明晰直观。
三是调整征管主体,简化缴费程序。《办法》规定,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征收,缴入国库。符合政府性基金项目的管理规定,简化了企业缴费程序,解决了企业多头缴费的难题,将对我县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四是核定收费标准,支持实体经济。《办法》规定,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130元/平方米,生产性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中心城区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生产性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10元/平方米。因配套费的使用范围收缩至建设项目红线外,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相关配套设施投资进行成本核算,相应调整了收费标准。另外,为生产性工业项目设置了较低标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五是规范减免条款,落实优惠政策。《办法》第九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减免缓政策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减免。表述比较全面,既可及时应对政策变化,也可以完全落实上级优惠政策,减少执行偏差。
冠县财政局
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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