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7-1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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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5-07-11
【规章制度】冠县职业教育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科职责
1、制定学校财务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维护学校财经秩序。
2、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3、编制年度决算及财务报表,撰写财务报表说明财务状况分析。
4、做好年度经费预、决算和季度用款计划的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拟订经费分配方案。
5、负责核算和管理各项业务收入,做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
6、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记账、算账、报账、日清月结。
7、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对全校财产物资进行清点、核实、保证账、证、卡相符。
8、负责职工工资、补助、奖金的核算与发放工作;
9、负责财务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和保密工作;
10、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财务规章制度处理会计业务,各岗之间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的制约机制中展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
1、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出纳不管已做账的记账凭证
5、印鉴支票分管,财务印鉴由会计主管人员保管,空白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财务印鉴
6、不得在未填明:日期、收款单位、账号、用途的空白支票上加盖银行印鉴
7、出纳员不得要求预备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8、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资料及财务数据
9、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中有序地工作。
1.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2.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科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保证会计工作依法进行和会计核算材料的真实、完整
3.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财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4.秉公办理、不徇私情,负责抓好财务科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5.抓好财务科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岗位职责落实情况。
6.掌握财务科所管理资金的增减变化和结存情况,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满足相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
7.组织、指导和监督记账会计核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负责财务会计报告的审签。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抓好财务科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促进业务素质的提高
10.负责协调财务科与各业务科室的关系及与上级有关部门、往来单位、银行的关系。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各项行政事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存取款业务、管理现金日记账等。
2.负责管理本单位现金出纳业务,熟悉掌握各项财务制度和收支标准,认真审核收付单据凭证,做到每一笔收付业务都符合规定标准。
3.按照规定标准,组织和实施各项收入,并出具正式的统一收据。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对暂付现金要按照规定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报销结账。
4.严格遵守现金使用范围,按照规定存取现金,不得随意坐支现金,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私设“小金库”。
5.保管好库存现金、空白支票等重要凭证。
6.准确、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经常清点库存,做到账款相符。
7.认真审核各种费用的报销,对不合法、不合理、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坚决予以退回。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闭门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收发、保管和使用的责任制度
2.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保管、使用及清理报废情况,定期清查。
3.定期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会议,并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年度的全面总结
4.建立健全各种账簿。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保管账。与会计定期对账,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
5.健全并履行固定资产购入、调入、调出、借用、使用、清点、报废、报损等手续
6.负责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统计、鉴定和处理工作
7.负责固定资产的计划、保管、发放,及时处理出入库手续建立贵重物品保管档案和保管使用卡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支出预算规定及流程:
1.各项支出必须填写支出预算表,作为报销附件凭证。
2.支出预算表由各科室负责人填写,经分管领导签字、报一把手批准;财务科审核经费预算。
(二)支出报销规定及流程:
1.力求取得规范的正式发票。
2.开支发票要真实、合理、合法。
3.发票的内容要具备六要素:时间、单位、内容项目、数量价格,金额大小写,盖公章及收款人姓名。
4.签字流程:收款人(按手印)、经手人、财务稽核(出纳、主管会计)、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负责人(一把手每周五上午签字)。
5.签字稽核流程:出纳首先审核单据是否手续完善合规,发现不完善的单据一律退回;其次,会计主管记账稽核,发现不合理、不合规,不完善单据坚决拒绝,不得下账报销。
6.报销程序:经手人报销单据时,需持有签字流程完毕后的预算支出表及公务报销单到财务科报销。
7.所有业务结束五个工作日内一律结算、签字完毕后将报销单据上缴财务科,严禁跨月甚至跨年度进行签字报销程序,特殊情况必须写出书面说明经领导签字批准报财务科备案,凡不按照程序进行报销者后果一律自负。
(一)收费公示制度:
1.根据有关规定制作“教育收费公示牌”。
2.把收费公示按上级部门规定形式公示在学校醒目位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算单位及价格监督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二)收费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规定项目的标准和范围进行收费,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收费标准要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监督。所有收费项目一律由各科室负责人填写收入预算表,核定预算数额,经分管领导签字、一把手批准,将预算收入表送达财务科开展工作,其他任何科室(包括班级、个人)不得私自收费,坚决杜绝乱收、乱罚现象发生。
注:所有涉及学生收费项目一律由政教处统一填写预算汇总表!
2.代管代收费用一律严格执行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绝不允许挪用到其他项目列支,甚至虚列虚报,私设“小金库”。
3.缴款程序:预收款科室有收款计划时,填写收款预算通知书,经分管负责人、负责人批准后,交由财务科,财务科安排有关人员收取相关费用,严格按照缴款期限执行。
4.对违反收费规定,造成重大违纪事件,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科室负责人填写审批单报经分管领导签字、一把手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县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城际公交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如下:
1、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2、高铁/动车:二等座
3、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席
4、轮船(不含旅游船):三等舱
5、飞机:经济舱(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6、汽车等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凭单据据实报销,
到达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条:
住宿费:按照冠财行(2016)5号规定执行差旅住宿费标准,举办单位承担住宿费的,出差人不得再回单位报销。住宿天数应依据文件,符合实际,经得起推敲。
第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照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1、省内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包干使用。凡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证明,不再重复报销伙食补助费用。
2、工作人员到本地市内其他县市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县内交通费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凭单据据实报销。
3、工作人员到城区外的乡(镇)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县内交通费在每人每天40元的限额内凭单据据实报销。
4、会议、培训期间只报销往返当天途中所发生的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市内各县出差上限不超过每人每天5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80元,凭公交、地铁、机打票据报销时作为凭证核实。
2、出差人员由单位、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3、会议、培训期间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当天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监督管理
1、加强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2、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财政预算监督及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凡违反任何一条者责令改正,违规资金追回,并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等,涉嫌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接待范围: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友邻单位来指导、联系工作;外县、市人员来我校学习交流业务或办理公务;其他因办理公务确需接待。确因工作需要并经领导批准加班的工作人员,安排工作餐。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或因公来校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
第五条 根据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严禁公款宴请,但确因工作需要接待,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实行派餐制度。由本人和校级或以上成员填写派餐申请单,派餐单须注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就餐人数等内容。如当日无法办理,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进餐,但必须在二日内补齐手续。接待要文明节俭用餐,不得超标准接待。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七条 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来客4人以下的,陪客一般1-2人,5人以上、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接待费开支实行集体领导汇签制度,原则上周清月结。报销凭证包括派餐申请单、发票和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对不符合手续的不予报销。
第九条 接待标准:乡镇、及其他部(委、办、局)等业务单位和领导机关来我校活动的,每人每餐30元;省市县来人在我校活动的每人每餐50元;省市检查考核酌情安排,以上标准不含烟酒;工作餐每人每餐20元。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
第十条 凡不符本办法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实际发生的费用超出标准的,超出标准的部分由接待人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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