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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冠县职业教育中心考试管理制度

时间: 2025-07-11 10:08

索引号

/2025-26734330

发布机构

冠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5-07-11

名称

【规章制度】冠县职业教育中心考试管理制度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测和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形式,也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严格我校的考试管理,规范考试工作,正确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现对考场规则与监考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考生应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作缺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

二、学生进入考场必须按规定座次就座,不得擅自更换,挪动座位。不听劝告者,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三、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移动电话等物品。考试开始后如发现考生桌面上、课桌内及旁边座位上放有上述物品,不管是否本人物品、是否与考试有关,均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四、监考教师宣布开考后方能开始答题,考生应首先写上姓名、班级,考生只能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铅笔填涂机读答题卡除外)。

五、考生不准使用自带的草稿纸或在课桌上打草稿,只能在统一发的草稿纸演算,草稿纸要写上本人姓名、班级并随试卷一起交回,不准带离考场或自行处理。

六、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条、示意、对答案,不准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不准偷看夹带的书本、纸条等材料,不准交换试卷,不准借用他人文具;不准说话或喧哗,不准无故或借故扰乱考场秩序;开卷考试中,不准借用别人的书本、笔记等资料,不准说话,违者按作弊处理。必要时勒令退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七、领取试卷时,每人只准领取一份,不准多领多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凡逾期交卷者,按旷考处理;凡将试卷带离考场、多领多答试卷者,均按作弊处理。

八、考试终了前答卷完毕的学生,须将自己的试卷反扣桌上、举手,得到允许后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在场考生立即停笔,将答卷反扣桌上,待监考教师收齐试卷、答题纸后,依次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

九、特殊考试由教务处另作具体要求。

考试实施

一、监考人员应认真对待监考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二、准时参加监考工作会议,认真执行考试管理规定、监考工作程序及其他的有关规定。

三、监考人员考试前20分钟按规定领取试卷, 于考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

四、监考人员在考前必须向全体考生重申考场规则。

五、提前5分钟分发试卷,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和时间。准时宣布考试开始,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六、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提示性解释,如考生对试题印刷等提出疑问,应由主考教师答复。

七、监考人员应维护好考场秩序,及时处理考场出现的问题,对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理。

八、监考人员应关闭通讯工具。监考时不得离开考场,不可坐着监考,不得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九、监考人员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卷并退出考场,然后按顺序收集试卷。最后,在考场核对考生人数与实交卷份数是否相符,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签名后,送考务处。

十、监考人员应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迟到,不徇私情。如有违纪现象,将以教学事故论,视情节严肃处理。

十一、流动监考人员每场考试提前10分钟到巡视地点,协助监考教师维持秩序。

十二、流动监考人员在考场外走廊巡考,做好监考教师与考务的联系工作,不得让提前交卷学生在考区逗留,不得让下场考生提前进入考区。

学业考核实施细则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是为了评定学生对所学课程的理解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督促学生经常、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一、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部分。考试方式可采用多种形式,一般为闭卷笔试,根据各门课程特点,亦可采取面试、开卷笔试、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凡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考试方式,均由各教研组提出具体办法,经专业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考试课程每学期安排至少一次期中考试和一次期末考试。

考查主要对平时各个教学环节,如考勤、作业、课堂纪律、课堂提问、实际操作等采集学生平时成绩。

二、考试命题

考核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应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基本要求和学期教学实际情况,难易适度,能区别不同水平的学生。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要使用试题库的试题进行考试;尚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由命题教师依据命题要求拟定试卷,经教研组、各专业部部长审定后交付印制。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

三、成绩评定

1.教师阅卷必须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应采取统一评分标准阅卷。统一命题的考试,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阅卷评分。已评阅的试卷交教务处审核,部分试卷存档。

2.考试成绩和考查成绩按60%、40%比例计入总成绩。

3.理论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参加下学期的补考。

4.因生理缺陷或其他特殊病况,不适宜跟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诊断,可提前至教务处办理免考手续,并备案登记,其成绩将以体育“免考”记人成绩档案。

四、考试纪律

1.学生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和学期补考资格;缺少作业达到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若按要求补交作业,经任课教师认可后,可参加补考。

2.学生原则上不准缺考。确因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办理缓考或免考手续,由各专业部主任审核并报教务处审定同意后,方可缓考或免考。缓考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擅自缺考或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

3.学生要认真学习考场规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考试过程中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由学生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五、成绩管理

1.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单上交教务处。成绩单上交后,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如确有差错,须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改申请表”,由所在的教研组组长及部主任签字,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修改。

2.学生如对当学期课程评分有疑异,可向所在专业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专业部安排专人查阅成绩或试卷,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3.学生成绩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学生毕业或结业时,由学生所在专业部打印出学生历年学习成绩总表,表中应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所有成绩,并保留一份归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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