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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冠县职业教育中心学生管理制度

时间: 2025-07-11 10:03

索引号

/2025-26734328

发布机构

冠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5-07-11

名称

【规章制度】冠县职业教育中心学生管理制度

冠县职业教育中心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应当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校规校纪。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育人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对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违纪处分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同时要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学生违纪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劝其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语言和行为者;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辱骂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辱骂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导致打架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导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4)导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者(组织联系他人参与打架或策划组织聚众闹事)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     

4.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者    

(1)以劝阻者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趁机袭击殴打他人致使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上述两种情况,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分。    

 6.伪证者    

(1)目睹者不愿如实提供旁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打架斗殴者,不如实交代作伪证者,加重处分。     

7.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在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9.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10.纠集校外人员参加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1.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2.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13.辱骂、威吓或殴打老、弱、病、残、妇女的,对照本条有关部分加重处罚。      

14.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医药和营养费用。      

15.以上违反者,不思悔改,不接受教育的,加重处罚。      

第九条:禁止学生赌博,对赌博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诬告、诽谤他人或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道德败坏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处理异性同学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影响特别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追逐、恐吓、侮辱、亵渎异性同学或有其他恶劣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男女非法同居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不遵守学校规定,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对传阅、传播黄色书籍、录像等淫秽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禁止学生吸烟,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禁止学生酗酒,酗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酗酒闹事者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禁止经商,对经商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加重处分。

2.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干扰和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乱倒污水、乱倒垃圾等杂物影响室内外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4.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设备损失等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对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上课(含自习课)、政治学习、实验实训、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学校集会、间操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20学时者(每日按实际课时计算或1天按8课时计算),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30学时者(每日按实际课时计算或1天按8课时计算),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40学时者(每日按实际课时计算或1天按8课时计算),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50学时者(每日按实际课时计算或1天按8课时计算),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60学时以上者(每日按实际课时计算或1天按8课时计算),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6.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10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学生因迟到、早退、旷课受到处分后,又继续迟到、早退、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次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考试考核,不得有各种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除本课程以零分计算以外,还要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迷恋网吧影响学业的学生的处分:

1.一学期中去网吧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去网吧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去网吧三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晚休期间外出去网吧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去网吧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就寝纪律学生的处分:    

1.学生就寝后无故在寝室大声吼叫、高声喧哗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于吹拉弹唱、敲打物品、播放录音者,给予记过处分;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半夜外出、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私自留宿身份不明的外来人员过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其他同学钱物被盗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外来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4.侮辱值班老师或管理人员,故意制造恶作剧,对老师或管理人员造成身心伤害者,应向值班教师或管理人员当面道歉,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教室、寝室或其他建筑物的墙壁、门窗等处乱写乱画、跺脚印、砸球印等,违者要将污染部位清除干净,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翻越学校大门、围墙的学生,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在校期间重复违纪者;

3.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五条:凡受到警告以上者,一律不准参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不得享受奖学金和贫困生减免。      

第二十六条:学生全员管理分的使用规定:      

1.一学期内学生全员管理违纪扣分超过10分,不足15分,给予全校通报并执行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学生全员管理违纪扣分超过15分,不足20分,给予全校通报并执行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一学期内学生全员管理违纪扣分超过20分,不足25分,给予全校通报并执行记过处分,将违纪记录记入学籍管理档案。      

4.一学期内学生全员管理违纪扣分超过25分,不足30分,给予全校通报并执行留校察看处分,将违纪记录记入学籍管理档案。      

5.一学期内学生全员管理违纪扣分超过30分,给予全校通报并执行劝其退学处分,将违纪记录记入学籍管理档案。

6.学生违纪处理记过以上的,违纪记录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令其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犯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三章  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违纪事件。     

1.同一班级内的学生一般违纪事件,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班主任调查,班主任提出班内处理意见之后,提出对学生的学校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报政教处备案。     

2.同一专业部班级之间违纪事件,牵涉违纪学生较少,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专业部、班主任负责调查,提出对学生的学校处理意见(记过及以下处分),报政教处备案。     

3.年级之间的班级违纪事件由政教处、专业部、班主任负责调查,提出对学生的学校处理意见(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报学校研究。    

4.开除学生(劝其退学、开除学籍)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班主任、专业部提出的对学生的处理意见,由相关班主任、专业部向政教处备案,学校政教处出具学生处理意见书,经班主任、专业部、政教处、分管校长签字后由政教处存档。学校的处理意见由班主任或政教处负责通知到学生及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教学管理工作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班主任、教务处调查核实后,将意见报政教处研究决定。违反全员管理值班规定顶撞值班教师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政教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校长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出具学生违纪处理意见书,违纪处理意见书至少包括学生违纪事实、班主任(学校)与学生谈话记录、处分种类等,并附有班主任意见、学校分管校长签字。 

第三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纪事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部门介入协调处理的事件,学校根据公安机关处理意见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没有列入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条例规定,比照本例详尽条款相近条款给予处理,对于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受过两次同级处分的,继续犯同样错误,给予加重一级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政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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