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7-1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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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5-07-11
【规章制度】冠县职业教育中心实习管理制度
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学生校外实习是教育部和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 是教学活动的继续,是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实践技能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也是学生与企业接轨的重要途径。依照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或冠县职业教育中心)工作实际,为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切实提高实习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岗位实习基本条件
依国家部委相关规定
第一条 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经监护人同意。
第二条 学业评定:在校学习时间满五个学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或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在第三学期后由教务处核准通过。
第三条 品德评定:在校表现良好,无重大违纪受学校处分的,由政教处核准通过。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实习形式:以学校统一安排的岗位实习为主,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自主实习。
第五条 实习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三学年下学期,时间为六个月(特殊专业、特殊情况除外),也可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安排,但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实习。
第六条 实习管理:学生实习期间兼职两种身份:“中职学生”、“企业准员工”,服从学校与企业的双重管理。
实习基本程序
第七条 每年岗位实习至少前2个月将学校实习方案及教学计划,报所属县(市区)教体局进行备案。
第八条 每届学生第四学期末(或暑假期间),由教务处(政教处)提供即将参加校外实习合格学生的大致情况统计(专业、人数及名单),以便(实习就业部门)提前联系合作企业。
第九条 (实习就业部门)公布实习信息,确定实习人员,做好材料准备工作(企业材料、上报材料、存档材料)。学校召开校党组织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实习方案并公示。
第十条 (实习就业部门)为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险”。
第十一条(实习就业部门)同教务处(政教处)、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实习前的安全、纪律、心理健康、实习任务、实习指导等方面的培训,对不参加培训的学生不得安排实习。
第十二条 被实习单位选定或录用的学生,填写实习就业家长知情书(家长、学生签字),签订实习协议,办理离校手续后由指导教师带队离校入职实习。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要求自主实习学生,必须由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和学校审核同意后,提交自主实习申请单和实习协议,学校考察学生选择的自主实习企业合格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入职实习。
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离校者,依据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自动退学处理。
实习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要做好吃苦耐劳的思想准备,实习期间无极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五条 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遵守厂纪厂规,服从校企双方管理、听从分配,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认真填写《学生实习实训手册》和实习报告。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后应积极与校企双方指导教师沟通,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知指导教师,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
第十九条 确因特殊原因提前终止实习的,经学校同意按企业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返校,(实习就业部门)根据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表现,提请教务处安排组织校内学习。(疾病原因须向学校提供县区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若因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被实习单位依规开除、辞退的,学校视情节给予暂缓毕业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实习期间未完成实习任务,经查无重大违纪现象的学生,可由学校安排与下一届学生再次实习,或参加由学校核准的自主实习,实习完成并通过考核之前,不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岗位实习与就业相结合,实习结束后,若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学生愿意留任,可在报告学校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岗位实习共同考核制度,考核成绩纳入学籍档案。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考核成绩评定:
1.实习单位评定(实习鉴定表)占总成绩的50%。
2.日常表现占20%,指导教师根据平时对实习学生的考察记录进行评定。
3.实习实训手册(含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占30%,由指导教师进行评定。
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实习的安全管理由学校与相关的企业协同合作,对实习学生进行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为切实加强实习安全管理,保证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学生在实习阶段能够健康成长,特制定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实习前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 实习前,学校应对实习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防范技能,强调劳动安全防范,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条 实习前,学校与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或协议。
第三条 实习前,学校应了解实习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与实习单位就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进行协商。
校外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校应要求实习单位指定专人密切联系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安全情况通报和日常巡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要求实习单位一定要对实习学生安排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严禁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生上岗。
第六条 学校严格要求实习的学生要遵守实习实训单位的组织纪律,服从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的工作安排,严守劳动安全规程参加实习,确保劳动安全。
第七条 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意识的培养。实习学生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正确使用工作时所需操作的设备或工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做到安全生产。
第八条 对实习单位存在不安全因素性质的工作,学生和实习指导教师要主动与学校沟通,学校再与用人单位协商彻底解决安全隐患。
第九条 集中实习原则上学生到企业实习应由企业解决住宿,企业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住宿环境做出相应的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先解决后入住,时刻提醒学生注意防火、防电。要教育学生,入住后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向指导教师反映,指导教师应迅速与实习企业沟通,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 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制定相应的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第十一条 自主(分散)实习的同学,食宿自行解决,家长知情,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上下班的交通安全应高度重视,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对学生强化交通安全教育以及业余时间的人身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不断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力度,要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并有翔实的文字说明或记录。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按所到企业进行分组,确定组长及负责人,建立汇报制度,教育学生,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前,必须为每位学生购买“学生实习责任险”和“意外险”。
第十六条 在外地分散实习实训的学生,学校要指定专人与之保持联系并做好实训情况记录。
第十七条 若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和要求而造成自身伤害者,按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由于实习单位的责任发生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及处理善后工作;另学校为学生办理了学生实习责任险,由保险公司按相关条款和规定执行。
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快速、有序、高效”地应对和处理好学生实习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成立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吕东江
副组长:于西虎、王世轩
成 员:任增银、刘学杰、马克刚、蒋云龙、邢继国、田振亮、校企双方实习指导教师、班主任。
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责任
负责检查各专业实习的日常安全工作,关注安全情况,提出处理各项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具体措施;指挥、处理实习期间各类安全突发事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救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确定事件的性质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
(一)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工作。外出进行岗位实习,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习前,学校应对实习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防范技能,强调劳动安全防范,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二)实习前,学校与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或协议。
(三)实习前,学校应了解实习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与实习单位就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进行协商。
(四)实习学生入职后,学校首先应提醒实习单位一定要对实习学生安排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严禁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生上岗。
(五)实习期间驻厂指导教师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出现脱岗现象。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一)应急识别
发生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实习人员突发急病、打架、盗窃、聚众打砸抢、走失、失踪和生产工作中的人身伤害事故等,应判定为应急事故、事件,启动应急机制。
(二)事件处置
1.特大事件(I级)
发生死亡、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应判定为特大事件。事件发生后:
(1)实习指导教师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维持秩序,及时了解、汇报事故情况;做好现场信息收集及现场人员谈话记录、签字等工作。
(2)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一步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研究处置办法,协助相关部门(公安、消防等)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重大事故的信息不得随意外传,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信息的公布时间、内容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掌握。
2.重大事故(II级)
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件、一般刑事案件、较大安全事故、实习人员突发抢救性急病、实习人员失踪等应判定为重大事件。事件发生后:
(1)实习指导教师、班主任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维持秩序,及时了解、汇报事故情况;做好现场信息收集及现场人员谈话记录、签字等工作。
(2)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工作成员应向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副组长及以上人员)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研究处置办法,报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3)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跟踪了解事故情况,指导工作组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领导小组领导要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处置工作。
3.一般事故(III级)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般伤害事件、实习人员走失等事件应判定为一般事件。事件发生后:
(1)实习指导教师要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工作,了解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2)相关学校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要跟踪了解事故情况,协助、指导教师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处置工作。
五、调查与责任追究
(一)学生和教师违反学校实习管理规定,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二)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事件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后,学校(实习就业部门)应写出《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时间、性质、地点、人员、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
为加强学生实习管理的有效性,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23条有关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顺畅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间的信息沟通。
第一条 学生实习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领导,认真审查实习方案,并定期召开实习工作总结联系会,沟通信息及时处理实习期间的有关问题,组织领导好学生实习工作。
第二条 (实习就业部门)要做好用工单位的联系、考察工作,加强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做好实习方案,与用人单位、学校各处室互通信息,做好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收集整理好实习的相关资料。
第三条 班主任要建立和完善学生个人档案,保证与实习学生联系畅通,了解学生思想、掌握学生动态等各种信息,配合实习就业部门、指导教师的工作,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之间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做的到信息明确、联系畅通。
第五条 (实习就业部门)将组织实习的相关资料上报主管机关备案(包括实习企业资料、参加实习学生的材料)。
实习指导教师是实习学生的信息源,切实做好以下工作,确保信息真实、迅捷。
第六条 学生出勤信息通报
1.实习期间学生出勤情况,由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及时联系企业有关部门,了解学生的出勤情况。
2.实习指导教师要及时将企业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企业规定的学生到岗和离岗时间,通过电话或QQ群、微信群及时告知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
3.实习指导教师要严格学生考勤制度,发现有学生非正常擅自离岗情况,在如实填写岗位实习巡查记录表的同时,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和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或事态严重,必须向学校报告。
第七条 学生事故信息通报
1.学生在企业实习,若发生轻微工伤,指导教师应会同企业有关人员,迅速妥善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若发生较大伤害,企业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伤者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指导教师应及时通报学校,并依照学校意见决定如何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2.学生实习期间若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刑事事故、非正常死亡事件等重、特大事故,实习带队老师必须及时与实习企业沟通,并积极配合企业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详报学校以便启动紧急预案,学校也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重大事故的信息不得随意外传,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信息的公布时间、内容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掌握。
第八条 学生身体信息通报
1.实习指导教师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健康异常状况的信息,在及时告知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时,必须上报实习企业及学校。
2.实习指导教师实习中发现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要及时告知实习企业和学校以便查证,相关的健康资料妥善保存,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指导工作。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热爱学生;熟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熟悉实习计划方案和实习要求;最好能专业对口熟悉实践教学。具体工作包括:
第一条 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的日常管理、安全工作(是实习安全直接责任人)、思想教育等工作,全程跟进学生的校外实习管理工作。
第二条 加强与实习单位及企业实习指导教师间的协作关系,做好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工作。对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经努力还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三条 指导教师要重视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教育学生养成热爱劳动,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的良好习惯。
第四条 教育学生严守厂规厂纪及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全面关心学生,安全第一,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关心学生的工作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指导、督促学生填写实习日志和撰写实习报告。
第七条 在实习单位配合下按规定完成学生实习考核和评定实习成绩。
第八条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原则上要求与学生同食同住,深入实习现场,了解学生的出勤情况、品德表现、劳动态度以及发现的各种问题,做好记录,完成《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手册》。
第九条 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须向学校主管领导和实习单位领导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十条 实习结束,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妥善办理学生离返手续,带学生安全返校,按学校的相关规定,上交本次实习的有关资料,并对本次实习进行分析与评价,认真总结,对今后的实习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习期间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学校实习管理,规范实习活动,保证实习活动顺利进行,对实习期间的请销假做出以下规定:
一、实习生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实习的规定以及实习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凡属法定假日,均按实习单位休假规定要求执行,休假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实习单位,若确须离开,需向实习单位及实习指导教师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请假申请,若无此手续,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实习生本人承担。
三、请假规定
(一)实习生尽量不请事假。因病或因特殊原因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请人或利用通讯工具间接请假,更不允许未经准假而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二)请假手续
1.实习期间学生因接受企业和学校双重管理,请假必须同时向企业和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双方同意后方可离开实习岗位。
2.三天以上病假应提交县(区)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三)病事假审批权限。实习期间请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者,由实习单位岗位负责人、指导教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包括七天)者,经实习单位岗位负责人、指导教师签注意见后,报学校主管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实习单位实习主管科室签注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四)一周以上病事假的处理
1.病事假累计二周以上,实习期顺延。
2.病事假累计超过总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五)遇相关统一考试或大型就业招聘会,由指导教师向实习单位统一办理请假手续。
四、请销假办法
(一)请假获准后,应将准假单交实习单位岗位负责人,并办好工作交接后,方得离开实习单位。
(二)假满返厂后,应及时到实习单位准假部门销假,不得过期而归,过期按缺勤处理。
五、实习生应入住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并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若确有特殊情况须在外租房住宿者,或入住亲属家中及在自家居住者,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报学校主管科室备案。擅自在外租房的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宿舍安全问题、交通安全问题等出现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实习期间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为加强宿舍的管理,保证宿舍的安全、文明、整洁,使大家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实习住宿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住宿管理制度,服从宿舍长及宿管人员的安排。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条 应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宿舍里进出关门应轻声,上下楼梯不要大声喧哗,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严禁将垃圾等杂物投入下水道、厕所内和抛出窗外。
第二条 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室内外卫生,按值日表轮流打扫卫生,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严禁在宿舍内吸烟,保持宿舍清洁。
第三条 爱护公物,自觉维护宿舍的一切设施,不准擅自改动或拆卸,若有损坏将照价赔偿。如宿舍内公共财物自然损坏,宿舍长应及时报宿管安排维修。
第四条 与同宿舍的室友和睦相处,宽以待人,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保证自己与他人的正常休息。
第五条 未经他人同意不得私用别人物品、以免造成误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第六条 未经宿管同意不得私自调房、调床。
第七条 不得提供钥匙及私配钥匙给非宿舍人员,防止失窃事件发生。
第八条 在宿舍范围内若遇不明身份人员应提高防范意识,以防盗贼混入宿舍内。
第九条 有人员来访要事先登记、并抵押有效证件,经宿管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被访员工上班后,来访人员不得在宿舍逗留。
第十条 提高消防意识,确保人身安全。
1.严禁在宿舍各出口堆放杂物,保障通道畅通。
2.人人知道消防灭火器的位置,严禁随意挪放。
3.人人知道宿舍疏散流程,遇到突发情况,要保持冷静,最低限度可做到自救。
4.保持高度防火意识,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器等),不在宿舍内煮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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