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11-26 14:42
/2025-26734884
冠县一中
2025-11-26
冠县一中实验课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安全防护制度
一、防盗
1、加强卫,经常检查,堵塞漏洞
2、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室,室内无人时随即关好门窗。
3、仪器室内不会客,不住宿,未经领导同意,谢绝参观
二、防火、防爆
1、仪器室备有防火设备:灭火器、沙箱等。严禁在仪器室内生火取暖。
2、易燃、易爆的药品要妥善分开保管,按药品的性能,分别做好贮藏工作,注意安全。
3、做生物实验时要严格按照操作步骤进行,谨防失火意外受伤等事故发生
三、防水
1、实验室的上、下水道必须保持通畅,实验楼要有自来水总闸,生物、化学实验室设置分闸,总闸有值班人员负责启闭,分闸有管理人员负责启闭。
2、冬季做好水管的保暖和放空工作,要防止水管受冻爆裂酿成水患。
四、防毒
1、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学校报告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实验室、库房等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规定。
五、安全用电
1、实验室供电线路安装布局要合理、科学、方便,实验室用总闸、分闸,并配有触电保安器。
2、学生用电总闸设在讲台附件,有任课教师负责控制。
3、实验室电路及用电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安全,绝不“带病”工作。如有电器失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用沙子或灭火器扑灭。在未切断电源前,切忌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4、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进行人工呼吸,急送医院。
危废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规范危险废物判定、收集、贮存和处置行为,特制定学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第二条 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关于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任务和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指导并监督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及时向分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学校设置危险废物储存室,实验室应规范放置,不得发生渗漏、飞扬、挥发、散落等情况,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条 实验室负责规范危险废物的统计、登记工作。做好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以及定期组织危险废物风险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五条 后勤部门部应加强学校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监督与管理,健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教务部门负责对回收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转移、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得违规操作。
第七条 在危险废物处置装车时,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督,在装车完成并在装运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后,危险废物装运车辆方能离开。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要求,由环境污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县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指实验室在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或根据国家规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总负责人,要明确具体责任人,专人管理,逐级负责,压实责任。
第四条 必须坚持“充分利用、减少产生、无害化处理”原则,危险化学药品应按实际用量购买,尽可能减少因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
第五条 引导全体师生充分认识危险废物的严重危害,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要制定实验室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
第六条 使用化学药品、试剂时,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将实验后产生的危险废物按危险物品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收集,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严格按规定储存,由专门部门回收。暂无专门部门回收的,在专设贮存室内储存。
第七条 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庭渣随意倒入水池或堆放填埋,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八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必须立即通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和个人的污染与危害,降低事故影响,同时逐级上报,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措施不力,造成污染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与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环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鲁公网安备37152500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