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12-13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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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3-12-13
【规章制度】冠县东街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本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冠县东街学校。
第三条冠县东街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冠县东街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冠县东街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 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 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学校的财务设立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一名。
第八条:学校成立理财小组,理财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充分发挥理财小组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实行民主理财、公开透明。
第九条:财务人员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财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在学校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初步审核学校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以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给经办人。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编制支出预算草案, 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十三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 提出预算建议数, 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 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规范办理收支事项,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四章:收入和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交到财政局国库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十七条:不得设立账外帐,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各项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入账。
第十八条:严禁以各种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各项资金。收取上缴的小学作业本费、校服费等学生数必须与本校实际学生数绝对一致。收费情况统计表必须经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实签字后随票据入账。
第十九条: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其他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校服、教辅材料、商业保险等,严禁学校为其他部门向学生代收费。
第二十条:学校的各项收入、收费等教育经费不得外借,不得对外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担保。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四条: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 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严格报销手续。支出使用正规发票(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手续齐全、完整、真实、合理。写清时间、事由、用途等。
第二十六条:严格培训费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单据时要附上级的通知,否则不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大型修缮、设备购置以及大额开支项目除按正常程序审批外,达到招标标准的要按规定进行招标。对于数额又较大的采购和建设维修支出,要有询价和议标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招标手续,采购商品清单,建设或维修合同。
第二十八条: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等支出应按照相关有关文件的要求实行齐鲁云采网上商城购买,尽量避免线下购买。
第二十九条:大额支出事前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记录作为入账凭证的附件之一。
第三十条:公务卡支出报销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应早于发卡行的还款限期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向财务报销时,发票上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属于固定资产的,必须填写财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三条:流动资产是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达到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经过上级有关部门鉴定批准后核销,不准私自核销。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2)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3)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资金管理的合规性;
(4)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
(5)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 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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