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 冠县代屯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集单位: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时间:2021-09-27~2021-10-31

公告内容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决策依据 结果反馈 我要发表意见

为改善群众生活居住条件,实现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冠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冠县代屯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为进一步听取公众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被征收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 (邮政编码:2525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jsfgk@163.com或gcf001@163.com。

(三)通过当面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二楼)。

联系人:樊岩杰(电话:0635-5788200)

                刘朝华(电话:13563045521)


冠县代屯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征收范围内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

东至清泉路,南至兴贸东路,西至建设路,北至振兴路。

第二条  征收目的

1.旧城棚户区改建的需要。

2.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的需要。

第三条  本征收区域基本情况

(一)征收面积:约5万平方米。

(二)征收户数:约350余户。

(三)涉及到的被征收单位:县人大、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县人力资源局(人才交流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社(城关供销社)、县粮食局储运公司、县人保公司、清泉街道办事处代屯及社会零散户。

第四条  征收主体

(一)冠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房屋征收成员部门,负责在不动产登记查询、房屋规划用途、违法建筑认定处理以及地籍成果的提供等方面,协助配合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二)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对未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处理

由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调查认定组,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房屋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认定为合法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本方案予以补偿。

第六条  测绘评估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评估测绘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征收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在查阅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察或测绘丈量后,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章  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第七条  住宅房屋补偿

(一)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一种。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冠县代屯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应根据产权调换面积,选择最接近户型,房屋征收部门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3、产权调换面积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不享受产权调换政策。

4、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第八条  门市房屋补偿

(一)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一种。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冠县代屯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应根据各自应安置门市房屋面积,选择最接近户型,并服从被征收区域规划设计。

第九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套数、户型、结算标准和选房顺序

(一)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

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按照“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房位于本征收区域内。

(二)产权调换房屋套数

1、住宅房屋约330套;

2、门市房屋约50套;

以上房屋套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产权调换房屋户型(服从规划、设计要求条件)

1、住宅:产权调换房屋户型有6种,房屋户型分别为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以房屋实测面积为准)。

2、门市:被征收人应根据各自应安置门市房屋面积,选择最接近户型,并服从被征收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如原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为二层及二层以上,门市回迁房也规划设计为二层及二层以上,被征收人可按规划设计的门市房屋层数进行安置;如门市回迁房规划设计为一层,被征收人必须选择一层门市房屋进行安置,原被征收房屋的二层及以上部分按住宅标准进行安置。

(四)产权调换房屋价款结算标准

1、住宅

(1)产权调换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区域货币补偿基准价结算,没有楼层差价。

(2)超出产权调换面积5%(含)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区域货币补偿基准价结算。

(3)超出产权调换面积5%—15%(含)以内的部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超出产权调换面积15%以外的部分,按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储藏室和车位

(1)储藏室和车位二者选其一。

(2)储藏室价格按每平方米2200元的标准结算;车位价格按每个6.5万元的标准结算。

3、门市

(1)产权调换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区域货币补偿基准价结算。

(2)超出产权调换面积5%(含)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区域货币补偿基准价结算。

(3)超出产权调换面积5%—15%(含)以内的部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超出产权调换面积15%以外的部分,按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产权调换房屋标准

1、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2、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3、产权清晰。

(六)产权调换房屋选房顺序

产权调换房屋按被征收人交房验收的先后顺序进行挑选。

(七)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使用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过渡方式和相关补偿

(一)过渡方式

过渡方式以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为主,以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为辅。

(二)房屋征收的相关补偿

1.搬迁费

按主房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支付。

2.临时安置费(住宅)

(1)补偿标准:按主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7元计算;另外,住宅按主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2)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三个月一次性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过渡期支付。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门市)

   (1)补偿标准: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50元计算。

   (2)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三个月一次性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过渡期支付。

4.经营性补助费

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在被征收人出具相关证明后,根据实际用于营业的合法房屋面积,按照20-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经营性补助费。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产权调换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36个月(以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章  工作安排及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征收工作安排

(一)公告房屋征收决定。

(二)召开动员会。

(三)确定评估机构。

(四)入户测量评估。

(五)公示评估结果。

(六)评估复核。

(七)签订协议。

(八)搬迁。

第十二条  奖励措施

奖励标准根据签订协议时间分三个档次:

第一档(7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交房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10000元,另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第二档(2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交房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6000元,另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60元;

第三档(1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交房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2000元,另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

第三档奖励时间结束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一、政策背景

为改善群众生活居住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冠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冠县代屯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工程(东至清泉路,南至兴贸东路,西至建设路,北至振兴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定《冠县代屯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出台目的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冠县代屯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工程(东至清泉路,南至兴贸东路,西至建设路,北至振兴路)房屋征收补偿法定程序,做好该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推动冠县代屯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工程(东至清泉路,南至兴贸东路,西至建设路,北至振兴路)工作进展。

四、重要举措

文件对代屯一期征收的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进行了明确,对房屋的调查认定处理和测绘评估的方式进行了说明,明确了住宅房屋和门市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及被征收人的权利,同时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套数、户型、结算标准和选房顺序、过渡方式和相关补偿及奖励措施进行了阐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此次意见征集共收到群众意见4条,已全部采纳。

意见来源反馈途径反馈时间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内容采纳与否采纳与否理由
征收片区住户电话2021.10.11要求确定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及结算标准。采纳1、产权调换面积的确定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结合周围县市区的调换面积标准制订:被征收房屋按各户院落(不含街巷)实际占用合法宅基地面积的60%确定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达不到宅基地面积60%的,按照宅基地面积的60%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交建筑差价。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宅基地面积60%的,且该部分被认定为合法房屋的,超出部分面积等额换算产权调换面积。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结算标准依据第三方评估结果制订(1)产权调换面积以内的部分结算,按照4200元/平方米,结合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确定。(2)超出产权调换面积10%(含)以内部分,按照4200元/平方米结算。(3)超出产权调换面积10%—20%(含)部分,按照5500元/平方米结算。(4)超出产权调换面积20%以上部分,按照6200元/平方米结算。
征收片区住户电话2021.10.8要求确定门营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及结算标准。采纳1、临街门营房屋的认定(1)位于城市主次干道临街第一户的临街部分房屋,且产权证件载明商业用途的,为临街门营房屋。(2)位于城市主次干道第一户的临街部分房屋,产权证书未载明商业用途,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经调查认定组认定后,可享受临街门营房屋补偿政策,但违法建筑除外。(3)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目前仍在正常营业且营业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4)能够提供相关手续及社区、街道居委会证明。2、临街门营房屋面积认定 (1)位于建设路、振兴路、清泉路、兴贸路(城市主干道)的临街门营房屋,从认定后的房屋外墙皮向内丈量12米,房屋实际跨度小于12米的,以房屋实际跨度为准,再乘以其房屋的临街长度为临街门营产权调换面积,由入户工作组认定。位于城市次干道的临街门营房屋,从认定后的房屋外墙皮向内丈量8米,房屋实际跨度小于8米的,以房屋实际跨度为准,再乘以其房屋的临街长度为临街门营产权调换面积,由入户工作组认定。(2)临街门营房屋为楼房的,楼房一、二层(按原设计建筑结构)按本方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临街门营产权调换面积;如楼房原设计结构为三层以上的(含三层),三层及以上部分按住宅标准进行补偿。(3)如被征收房屋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扣减临街门营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后,仍有剩余产权调换面积,剩余产权调换面积按本方案规定的住宅标准进行补偿。3、临街门营房屋的补偿方式和标准依据第三方评估结果制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根据各自产权调换面积,选择最接近户型。如原被征收房屋设计建筑结构为三层以上的(含三层),产权调换安置楼也设计为三层以上的(含三层),产权人选择安置房时应当按照改造后的三层及三层以上门营楼房进行安置;如产权调换安置楼设计为二层门营楼房的,原被征收房屋三层及三层以上的面积按住宅标准在住宅安置房源中进行安置。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结算标准如下:(1)产权调换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照6300元/平方米,结合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确定。(2)超出产权调换面积5%(含)以内的部分,按照6300元/平方米结算。(3)超出产权调换面积5%以上的部分,以本方案公布之日为时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片区住户直接到征收指挥部反映2021.10.12要求调整回迁安置户型。采纳依据政府“让利于民”的政策结合第三方评估结果制订。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采取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楼位于本征收区域内,住宅安置房户型分别为65平方米、8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具体以规划设计方案为准。被征收人根据其选择的安置楼房面积及搬迁验收的时间选择安置楼房。
征收片区住户直接到征收指挥部反映2021.10.18要求明确储藏室及车位价格。采纳依据政府“让利于民”的政策结合第三方评估结果制订。1.储藏室和车位二者选其一。储藏室价格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进行结算,车位价格按65000元/个的标准进行结算。2.产权调换安置楼产权证件办理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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