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单位: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征集时间:2021-07-27~2021-08-27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以及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聊发改成本〔2020〕48号)文件精神,冠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教育和体育局三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调整规范全县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gxfgjsf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冠县发改局,地址红旗路政府楼,邮编:2525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冠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联系电话:13676385055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
关于调整规范全县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全县各公办幼儿园:
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以及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聊发改成本〔2020〕48号)文件精神,依据幼儿园成本核算情况,结合我县办园实际条件,报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我县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收取除上述规定项目外的任何费用。
(一)保教费。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保教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或按学期缴纳。
(二)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按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收取。
1.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二、收费标准
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等级管理,按类别收费。成本测算过程中,幼儿教师工资全部按正式在编教师工资薪酬(含四险一金)核算。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保教费收费标准:
省级示范幼儿园 城区幼儿园492元/月.生
乡镇幼儿园251元/月.生
省一类幼儿园 城区幼儿园462元/月.生
省二类幼儿园 城区幼儿园442元/月.生
乡镇幼儿园200元/月.生
省三类幼儿园 乡镇幼儿园150元/月.生
三、调整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根据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调整程序。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住宿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四、收费、退费及资助报销政策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按季度、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以及因故不能正常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全月未在园的,全额退还当月已收保教费、住宿费;累计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已收保教费、住宿费的50%计退;累计在园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费。
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所收费用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计退或抵顶后续收费。伙食费按当月未进餐的天数计。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上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除依法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讲义资料、图书阅览、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管理等与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性收费。
(二)要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要将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幼儿园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依法进行审计。
(五)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标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牵头做好幼儿园发展规划、类别等级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
一、政策背景
认真落实《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以及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聊发改成本〔2020〕48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形成本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决策依据
1.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576号)
2.《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
3.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聊发改成本〔2020〕48号)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四、主要举措
(一)调整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等级管理。前期在对城区、乡镇幼儿园实地调研,进行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向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征求意见,拟定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二)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有伙食费、校车服务费;代收费有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对以上收费做了明确规定。
(三)明确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程序
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调整程序。保教费标准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宿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四)明确幼儿园收、退费方式及资助政策
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所收费用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计退或抵顶后续收费。
(五)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并对各部门管理规范和监管要求做了明确要求。
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以及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聊发改成本〔2020〕48号)
《关于调整规范全县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自2021年7月27日至8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和建议。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规范全县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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