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单位:冠县财政局 征集时间:2022-09-13~2022-10-12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聊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聊政办字〔2022〕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起草了《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
联系人:袁振涛、杨茜
电 话:0635-5238760、0635-5237404
邮 箱:gxczjszk@lc.shandong.cn
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聊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聊政办字〔2022〕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和用途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绿化、环卫、综合布线和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收费对象 下列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2、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管理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征管主体 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权限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中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和纠正。
第六条 征收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向缴款人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124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按上述征收标准的30%执行。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零。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是指: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且地下不超过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
第八条 缴纳时间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减免规定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调整征收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补缴情形 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规划竣工核实的实际面积大于原缴费面积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求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到行政审批部门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补缴完毕方可办理竣工核实手续。
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禁止乱收费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各专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名义向用户收取供热、供气等相关配套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相关配套建设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另行向买受人收取相关配套(开口)费用。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其中供热、供气部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建设项目红线外相关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有效期和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7日。
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冠政办发〔2020〕40号文件规定执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20年9月8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7日到期。鉴于上级政策变化较大,文件不适宜延期执行或进行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财政局牵头起草此文件。
二、制定依据是什么?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聊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聊政办字〔2022〕30号)。
三、出台目的是什么?
文件出台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
四、主要举措是什么?
明确了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根据配套费使用范围的调整,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相关配套设施投资进行成本核算,相应调整降低了收费标准。同时,为生产性工业项目设置较低标准,有利于企业减负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绿化、环卫、综合布线和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
在冠县中心城区及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一般标准是124元/平方米,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的标准是30元/平方米,”社会投资建议低风险项目”的标准是0元/平方米。中心城区范围之外按上述标准的30%征收。
八、有什么减免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减免缓。
九、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冠县财政局
具体联系人:袁振涛、杨茜
咨询电话:0635-5238760、0635-5237404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聊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聊政办字〔2022〕30号)。
此次意见征集共收到建议2条,采纳2条。具体请见下表:
信息来源 | 反馈途径 | 反馈时间 | 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内容 | 采纳与否 | 采纳与否的理由 |
孔** | 电话 | 2022.09.16 | 第三条应写清楚中心城区范围 | 是 | 中心城区与中心城区以外收费标准不同,列明中心城区范围,更好的规范征收。 |
李** | 电话 | 2022.09.2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时间存在偏差,建议采用其中一个作为缴纳时间依据。 | 是 | 经了解两种许可证书取得时间的确存在不一致情况。为防止征收时对缴纳时间产生争议,决定采纳建议。 |
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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