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 关于划定漳卫南运河冠县段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公告的意见征集

征集单位:冠县人民政府 征集时间:2020-07-08~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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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河湖管理,提高公民河湖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湖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聊城地区卫运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结合实际,划定漳卫南运河冠县段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漳卫南运河冠县段河道管理范围为漳卫南运河冠县段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即堤防背河堤脚以外5米范围线至河道中心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聊城地区卫运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二、漳卫南运河冠县段堤防保护区范围为临河护堤地以外30米、背河护堤地以外50米之内。(法律依据:《聊城地区卫运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本公告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7月8日—2020年7月15日(7天),如有意见请反馈至邮箱:gxhwj2016@163.com。


一、漳卫南运河冠县段河道管理范围为漳卫南运河冠县段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即堤防背河堤脚以外5米范围线至河道中心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聊城地区卫运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二、漳卫南运河冠县段堤防保护区范围为临河护堤地以外30米、背河护堤地以外50米之内。(法律依据:《聊城地区卫运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河湖管理,提高公民河湖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湖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函》(水明发〔2019〕184号)文件的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通知公告、网站、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聊城地区卫运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漳卫南运河冠县段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聊城地区卫运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卫运河河道、滩地、堤防,弃土及背河五米护堤地(从堤脚、弃土脚算起),是河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属卫运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堤防临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从护堤地外算起)之内为堤防保护范围。

三、主要目标

以《水法》《土地管理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限,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维护国家水安全的政治高度,切实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纳入工作作为各级河长湖长的重要职责,作为推进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有实”的重要抓手。

四、主要举措

一、漳卫南运河冠县段河道管理范围为漳卫南运河冠县段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即堤防背河堤脚以外5米范围线至河道中心线。

二、漳卫南运河冠县段堤防保护区范围为临河护堤地以外30米、背河护堤地以外50米之内。

三、划定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四、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一切与建设相关的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为加强河湖管理,提高公民河湖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湖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聊城地区卫运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结合实际,划定漳卫南运河冠县段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为加强河湖管理,提高公民河湖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湖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函》(水明发[2019]184号)文件的要求,7月8日发布《关于划定漳卫南运河冠县段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公告》的征求意见稿,2020年7月8日—7月15日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关于划定漳卫南运河冠县段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公告的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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