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单位: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征集时间:2019-10-30~2019-11-30
各相关单位和关心天然气事业人士: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改革,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聊政字[2010]185号)、《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聊政办字[2019]28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冠县城镇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使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公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为2019年10月30—11月30日。
联系人:李龙 联系电话:13455085888
邮箱:gxgysy@163.com
《冠县城镇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聊政字[2010]185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聊政办字[2019]28号)等文件通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且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50元/平方米收取。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第七条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不缴纳综合配套费,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气的,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第十一条供气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协调配合专营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的配套建设。根据《细则》标准,我县拟执行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23.5元/平方米。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冠县城市化发展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投入逐年增加,功能日趋完善,城市燃气作为城市能源结构和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工业、商业和居民生活提供了优质的气体燃料,城市燃气的发展在城市现代化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提高城市燃气化水平,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决策依据
1、《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聊政字[2010]185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聊政办字[2019]28号)等文件通知
三、出台目的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对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专项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四、重要举措
我县原有城区燃气配套费收取办法已无法满足县域经济发展需要,为规范城区燃气配套费收取,切实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公用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县重新制定《冠县城市规划区城市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征收方案》。
1、《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聊政字[2010]185号)
2、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聊政办字[2019]28号)
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县政府网站对《冠县城镇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2019年10月30日公开,截止到11月30日,未收到其他反馈意见。
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征求《冠县城镇集中供气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意见的公告
该意见征集已结束,无法进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