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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气象局关于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的公告

时间: 2024-03-06 10:35

索引号

3715250012/2024-45284539

发布机构

冠县气象局

发文日期

2024-03-06

名称

冠县气象局关于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的公告

关单位:

我县即将进入雷电多发期,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防雷安全各项工作责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冠县气象局现就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公告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大事来抓,切实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

二、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其中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依法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他非易燃易爆场所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责任清单(试行)》有关内容,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对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而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统一使用由山东省气象局监制的防雷检测文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五、已安装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清单(试行)》相关内容,主动依法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全面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杜绝由于漏检形成的安全隐患。因未依法委托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发生雷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重点单位在委托检测时,应当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证、现场检测人员能力评价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进行核验归档,确保资质真实有效、现场检测技术人员符合相关规定。

七、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进行整改。对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进行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整改竣工的防雷装置应依法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将对无相关资质违法承担防雷整改工程检测或未经防雷装置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重点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基本情况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情况等信息录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九、冠县气象局负责对全县防雷装置各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举报电话:0635-5289856。

 

冠县气象局
20243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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