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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审计事务所应办理如下手续: 1.向当地审计机关递交成立审计事务所的申请,经当地审计机关同意后,由当地审计机关报请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审查批准。 2.经批准成立的审计事务所,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始得开业。 [1988年11月30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31条:“社会审计组织,经审计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行机关批准成立,经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开业。” [1989年7月5日] 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2号)第5条:“成立审计事务所,应经当地审计机关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审计机关审查批准。经批准成立的审计事务所,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开业。”相关政策法规:[1988年11月30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1989年7月5日] 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 |